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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作寅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寅,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593号原告:陈作寅,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正,衢州市莲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8035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浮石路46号。法定代表人:魏昌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梅仙,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陈作寅与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作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作寅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吴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秀涛书 记 员  江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