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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苏彦花与马洪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彦花,马洪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573号原告:苏彦花,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汤头开发区。被告:马洪元,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133号云龙国际。原告苏彦花与被告马洪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苏彦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彦花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保全费320元,由苏彦花负担。审 判 员  胡伟平人民陪审员  宋立远人民陪审员  张良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