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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潜江市兴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初华、徐锦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兴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华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初华,徐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兴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兆红。被执行人:上海华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初华。被执行人:黄初华,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徐锦,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潜江市兴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初华、徐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民终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德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