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贺新颖与甘宇兵、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新颖,甘宇兵,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807号申请执行人贺新颖,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甘宇兵,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风和康乐西约新区铁桥南2号首层自编之6。法定代表人:甘宇新。贺新颖与甘宇兵、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56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甘宇兵向贺新颖偿还借款730535.95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以730535.95元为本金,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止的利息为29301.50元;利息、罚息、违约金自2014年1月21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违约金合计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甘宇兵向贺新颖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甘宇兵追偿。根据贺新颖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0453.95元、执行费99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甘宇兵、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甘宇兵名下车牌号为粤A×××××、粤A×××××汽车各一辆(均查封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已委托甘宇兵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江天门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该院函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甘宇兵名下车牌号为粤A×××××、粤A×××××汽车各一辆(均查封档案),由于上述车辆现均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8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景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