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7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直龙与成都喜沁金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直龙,成都喜沁金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937号原告(被告):谢直龙。被告(原告):成都喜沁金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民璐,上海江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谢直龙与被告(原告)成都喜沁金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谢直龙及原告成都喜沁金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谢直龙撤回对成都喜沁金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二、准予成都喜沁金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谢直龙的起诉。谢直龙诉成都喜沁金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谢直龙负担。成都喜沁金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谢直龙一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成都喜沁金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