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宏联皮革行与梁镜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宏联皮革行,梁镜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88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宏��皮革行,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号后座*层D20档。经营者:黄桂友。被执行人梁镜福,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荔湾区宏联皮革行与梁镜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8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梁镜福向广州市荔湾区宏联皮革行给付货款58981元及利息(以58981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梁镜福实际付清之日止)。根据广州市荔湾区宏联皮革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2825元,执行费8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梁镜福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委托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查封梁镜福名下车牌号为粤D×××××汽车一辆(查封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委托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查封梁镜福名下车牌号为粤D×××××汽车一辆(查封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8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景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