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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陕西三原中盛果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三原中盛果业有限公司,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56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原中盛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俊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LOWYEETEIK。原告陕西三原中盛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沪0106民初3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三原中盛果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XXX号XXX号楼XXX室系租赁,目前已不再经营,法定代表人LOWYEETEIK系外籍人士目前去向不明。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我院已正式受理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审查阶段。执行中,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设在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市西支行保证金存款。除此外,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创造严格惩戒“老赖”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LOWYEETEIK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俊红,申请执行人现阶段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合执行现状,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但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原中盛果业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原中盛果业有限公司依据(2016)沪0106民初31294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陶保林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