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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2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振与阿依努尔·艾海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阿依努尔·艾海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阿依努尔·艾海提,女,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亚证字第450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阿依努尔·艾海提,存款收入118073.77元(其中本金116427.36元,执行费1646.41元)。二、被执行人阿依努尔·艾海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阿依努尔·艾海提,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艾尼卡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