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8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淑玲、王小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淑玲,王小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865-1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98409146G,住所:迁西县喜峰中88号。法定代表人:蔡保根,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剧志勇,男,系该联社资产保全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敏,女,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玲,女,汉族,1974年8月24日生,住迁西县。被告:王小存,男,汉族,1964年6月4日生,住迁西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男,1970年2月8日出生,住迁西县。系被告王小存亲兄弟,系被告王淑玲亲姐夫。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淑玲、王小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桂英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淑玲、王小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淑玲、王小存的起诉。审判员 赵桂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子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