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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汤勇与李豪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勇,李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勇。被执行人:李豪志。本院在执行汤勇与李豪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森审判员 熊彩平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书记员 姚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