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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任毅、黄春花、曹维、袁子博、吴波、广西三技科技有限公司、桂林益波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任毅,黄春花,曹维,袁子博,吴波,广西三技科技有限公司,桂林益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异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桂林市漓江路49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被执行人任毅,男,39岁,1978年6月19日出生,地址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黄春花,女,34岁,1983年2月3日出生,地址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曹维,女,32岁,1984年11月17日出生,地址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袁子博��男,37岁,1979年10月22日出生,地址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吴波,男,45岁,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广西三技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西临桂区秧塘工业园十八路旁厂房内法定代表人吴波。被执行人桂林益波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8号S-1#楼2-44门面被执行人广西三技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西临桂区秧塘工业园十八路旁厂房内法定代表人吴波。本院在执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任毅、黄春花、曹维、袁子博、吴波、广西三技科技有限公司、桂林益波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三技科技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前日期]书记员  莫燕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