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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盐城市华佐商贸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华佐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3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华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曹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尤建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信,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18号、128号九龙世贸城。法定代表人:张启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信,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路81-4号。法定表人:张宏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信,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盐城市华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0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上诉人盐城市华佐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逾期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盐城市华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市华佐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场审判员 王抒彦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仕玉发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