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世辉与被执行人顾维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85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世辉与被执行人顾维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维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世辉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顾维荣支付人工费10500元,案件受理费271元,由被告顾维荣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维荣于2017年7月21日将案件执行款10771元(包含执行费6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世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60元已由被执行人顾维荣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