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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异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晖与被执行人崔光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晖,崔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异123号申请执行人:李晖,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崔光林,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担保人:崔相默,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晖与被执行人崔光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光林未履行本院已生效(2016)吉2401民初57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李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崔光林的父亲崔相默(男)自愿以自己的工资为被执行人崔光林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崔光林在2017年8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光林至今未履行义���。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李晖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担保人崔相默追加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担保人崔相默(男)为本院(2017)吉2401执27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崔相默应在本裁定生效之起五日内履行被执行人崔光林应履行的本院(2016)吉2401民初57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崔相默的工资。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金林范审判员 刘威& # xB;审判员 李   俊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妍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