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扬与王森、李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扬,王森,李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979号原告:宋扬,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森,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佳,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宋扬与被告王森、李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扬负担。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