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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扬与王森、李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扬,王森,李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979号原告:宋扬,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森,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佳,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宋扬与被告王森、李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扬负担。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