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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新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186号移送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新忠,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执行李新忠犯盗窃罪一案罚金部分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4)鼓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人李新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执行人李新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8月30日移送执行(执行费50元)。经审查后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李新忠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050元及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扣划、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