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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8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敏,陈涛,韩秋慧,楚敬娟,井刘芳,潘学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8138号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法定代表人:赵鲁,行长。被申请人:徐敏,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陈涛,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韩秋慧,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楚敬娟,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申请人:井刘芳,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潘学胜,男,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敏、陈涛、韩秋慧、楚敬娟、井刘芳、潘学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