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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德义与张昌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义,张昌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陈德义,男性,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昌群,男性,1961年8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陈德义与张昌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张晓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