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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城分店、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城分店,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瞿希望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城分店,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87-5号。负责人:张长辉,该药店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孔心亮,该药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希望,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上诉人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城分店、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瞿希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4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瞿希望决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上诉人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城分店、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同意瞿希望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瞿希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4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瞿希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湖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城分店、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城分店、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曼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白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政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