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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被执行人承德汇彩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承德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承德汇彩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02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地址承德市高新区科技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李秀香,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峰,该局执法监察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赵立民,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承德汇彩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老爷庙村。法定代表人徐振和,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承高开国土资罚字[2017]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承德汇彩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在承德高新区上板城镇老爷庙村,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老爷庙村集体土地2409.93平方米(约3.61亩)建彩钢库房和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分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7年4月13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承高开国土资罚字[2017]012号)送达当事人,并于2017年7月8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动态巡查工作记录台账;2、违法线索登记表;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法律文书送达回证;5、巡查报告;6、核查报告;7、立案审批报告;8、询问笔录;9、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0、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1、现场勘测笔录;12、现场照片;13、承德市创元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测绘图;14、规划认定;15、地类认定;16、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7、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记录;18、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19、行政处罚告知书;2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1、法律文书送达回证;2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3、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被执行人辩称,被执行人公司于2009年开始建设,2014年想要扩建由于没有申请成功,2015年由于生产需要跟所在村协商,租了村民的一部分地,将近3亩地给硬化了建设库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是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其行使的行政职权不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因此申请执行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2017年4月6日作出的承高开国土资罚字[2017]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薛新国人民陪审员  谢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