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吉春与四平市铁西区孟家岭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春,四平市铁西区孟家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215号原告:李吉春,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孟家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孟家岭镇。法定代表人:步韩子,镇长。委托代理人:高飞,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树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吉春与四平市铁西区孟家岭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李吉春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吉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吉春撤诉。审 判 长 闫国辉人民陪审员 王 卓人民陪审员 孙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