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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敏基、廖月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敏基,廖月润,黄金营,蓝有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728号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福星楼。法定代表人:吕良新,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荣、肖剑,均系该社职员。被告:黄敏基,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廖月润,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黄金营,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蓝有娣,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敏基、廖月润、黄金营、蓝有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还清贷款本息,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6元,减半收取6463元,由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朱建祥人民陪审员  王阳庆人民陪审员  叶灿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骆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