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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终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苏越与溧阳名仕娱乐会所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溧阳名仕娱乐会所,苏越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名仕娱乐会所,经营场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罗湾路325、327号。经营者:芮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溧阳名仕娱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苏越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初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溧阳名仕娱乐会所上诉称:本案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苏越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否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应根据诉讼标的金额大小、案情繁简程度以及在当地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仅为29980元;基本案情为溧阳名仕娱乐会所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涉嫌侵犯苏越的著作权,系普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虽然溧阳名仕娱乐会所主张苏越在常州地区起诉数个案件,但据此并不足以认定本案在江苏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综上,溧阳名仕娱乐会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明审判员 袁 滔审判员 史乃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