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明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张明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329号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郭德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明国,男,1971年5月22日生,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