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沁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燕平等与钱晓璠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沁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燕平,钱晓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475号原告:义乌市沁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西路276-278号。法定代表人:吴燕平,执行董事。原告:吴燕平,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追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晓璠,女,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沁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燕平诉被告钱晓璠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沁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燕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沁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燕平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沁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义乌市沁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燕平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