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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俊风与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风,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唐俊风,女,生于1978年1月24日。被执行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俊风与被执行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陕07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俊风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判决生效后2017年3月9日被执行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履行2万元。本次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唐俊风本金13万元、利息26458元、垫支受理费1914元合计158372元,被执行人同意此次从胥剑个人账户划拨35000元,剩余123372元由被执行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4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涉及判后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500元待被执行人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596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