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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闻县鼎诚商行、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闻县鼎诚商行,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95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雷州市,被告:徐闻县鼎诚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春蕾商住小区桃园居*幢首层**号。法定代表人:周奋,经理。被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前蔡。法定代表人:蔡金垵,董事长。原告王某与被告徐闻县鼎诚商行、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7.3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官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和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