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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裕学与贵州天润祥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裕学,贵州天润祥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裕学,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被执行人贵州天润祥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瑞丰铭城四号楼一层C单元1-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J9R0X2。法定代表人秦祥,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祥,男,汉族,1985年2月23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周裕学申请执行贵州天润祥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天润祥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屋登记,被执行人秦祥无银行存款、登记在秦祥名下贵FP××××号帕沙特牌小型汽车去向不明,其房屋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秦祥自愿提供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镇××街上有一个出进的房屋,四层约256个平方米给本院查封,经查明,该房屋是被执行人秦祥与其父母共同出资修建且不能分割。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5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