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03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发秀与王良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秀,王良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360号原告:黄发秀,女,194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庭,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芬,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原告黄发秀与被告王良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发秀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何付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