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小强、马小平与被执行人蒋建贵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平,蒋建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平,男性,1983年3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思程路28号;马小强,男性,1991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市万项路被执行人:蒋建贵,男性,1970年9月5日出生,住萝北县奋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强、马小平与被执行人蒋建贵人格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