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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尹建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尹建各,尹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南宫市东进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张恒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长景,南宫市大村乡政府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丰瑞秋,南宫市大村乡政府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尹建各,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被执行人:尹志峰,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尹建各、尹志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冀0581行审66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81行审6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