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霞、刘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霞,刘尚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897号原告: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州区工业园银岭路千鸿花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78784059J。法定代表人:周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霞,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刘尚军,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霞、刘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霞、刘尚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漆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春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