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鑫达锻造厂、王夕平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丹阳市鑫达锻造厂,王夕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542号之一申请人: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邰正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丹阳市鑫达锻造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大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夕平,该厂厂长。被申请人:王夕平,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铸钢公司)与丹阳市鑫达锻造厂(以下简称鑫达锻造厂)、王夕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皖0506民初542号民事裁定,并冻结丹阳市鑫达锻造厂在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400万元,期限为一年。海力铸钢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将保全金额由400万元变更为22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力铸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丹阳市鑫达锻造厂在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债权400万元的冻结。二、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鑫达锻造厂在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22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