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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象水、刘文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象水,刘文志,桂中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6719号原告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莫愁路344号。法定代表人唐新平,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毕天,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象水,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刘文志,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桂中兰,女,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象水、刘文志、桂中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