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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执3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辉与黄义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辉,黄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5执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辉,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白石乡。被执行人:黄义勇,男,汉族,原住韶关市曲江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胡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义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5民初842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归还欠款XXXXX元及诉讼费XXX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和通过我院辖区产权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黄义翔所有的粤X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5执3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