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田某1与田某2、田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田某6,田某7,田某8,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炉房社区居委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541号原告:田某1,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青岛市李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工,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川,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2,男,194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被告:田某3,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被告:田某4,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被告:田某5,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第三人:田某6,女,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第三人:田某7,女,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第三人:田某8,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第三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炉房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与金水路交叉口。原告田某1与被告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第三人田某6、田某7、田某8、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炉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向被告直接送达,因地址不正确无法送达,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故申请本院将本案裁驳,待原告确定好被告地址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某1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4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刁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