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厦门元泰兴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实烨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元泰兴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实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02号之一原告:厦门元泰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坑西潘社17号二楼之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447566。法定代表人:黄源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振辉、蒋明泉(实习),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实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洪文村石村社F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8127683XJ。法定代表人:林廷涛,经理。原告厦门元泰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实烨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元泰兴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元泰兴工贸有限公司以需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元泰兴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厦门元泰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吟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林瑞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钟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