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段培琴与天津弘业万博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培琴,天津弘业万博电子有限公司,程阳,蒋顺娣,天津市化院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516号原告:段培琴,女,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弘业万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区华丰路6号低碳产业基地F2厂房。法定代表人:杨宝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兰杰,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阳,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蒋顺娣,女,192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化院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坨村。法定代表人:杨宝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男,该公司经理。原告段培琴与被告天津弘业万博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程阳、蒋顺娣、天津市化院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段培琴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培琴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培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蒋 伟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