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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牧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陵县宋家镇油棉加工厂,山东森泰密度板材有限公司,马占军,马占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艳蕾。地址:宁津县。被执行人: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占军。地址:陵县宋家镇。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牧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常金华。被执行人陵县宋家镇油棉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马占路。地址:陵县宋家镇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森泰密度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洪忠。地址:宁津县。被执行人马占军,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执行人马占路,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