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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与骆雪玲、郑毅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812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张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28676145P。负责人:张振阳,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杰阳,男,该社客户经理。被告:骆雪玲,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郑毅强,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新强,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聪辉,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郑晓波,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与被告骆雪玲、郑毅强、骆新强、骆聪辉、郑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家谋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