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魏孝文与王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孝文,王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126号之二原告:魏孝文,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太原市赵庄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赵庄村新一区*号,身份证号:。被告:王园林,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西张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银百合小区*栋*单元***号,身份证号:。原告魏孝文与被告王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魏孝文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孝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孝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已减半计取),由原告魏孝文负担。审 判 员 赵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于振江书 记 员 梁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