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峰、曹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曹建,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曹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书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