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峰、曹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曹建,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曹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书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