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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财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吉犁发养殖有限公司、冯旺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150-1号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17870。法定代表人:张海赋,任理事长职务。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吉犁发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旺。被申请人:冯旺,男,1969年9月17日生人,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吉犁发养殖有限公司、冯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吉犁发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坝营村的该公司院内的厂房、设备、牛羊、种植作物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吉犁发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坝营村的该公司院内的厂房110间、铡草机一台予以保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转移、毁损,由你公司继续保管使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