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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志明、林志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明,林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志鹏,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明与被执行人林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志明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林志鹏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2371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