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恢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航、刘玉等与郭光学、尚天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航,刘玉,徐发秀,郭光学,尚天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恢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航。申请执行人:刘玉,系李航之母。申请执行人:徐发秀,系李航祖母。被执行人:郭光学。被执行人:尚天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航、刘玉、徐发秀与被执行人郭光学、尚天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郭光学、尚天发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银行账户均已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8月22日在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郭光学、尚天发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过程告知申请执行人李航、刘玉、徐发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襄城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