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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催13号申请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6080Y,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申请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1079722,出票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中浙招标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票面金额4000元整的交通银行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才平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