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杜明长与徐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明长,徐建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明长,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生,务工人员,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琴,女,汉族,1974年11月29日生,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上诉人杜明长因与被上诉人徐建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明长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明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明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杜明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守先审 判 员 巴学农审 判 员 彭建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彦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