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连军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鑫鑫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连军,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鑫鑫旅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963号原告:邵连军。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鑫鑫旅店,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明珠园***号。经营者:刘雪。委托代理人:于幸,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连军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鑫鑫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连军负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苓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