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与崔东辉、孙宝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崔东辉,孙宝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39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清源街9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78501298F被告:崔东辉,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于家泊前村212号。身份证号:211382198401111017被告:孙宝娟,女,1991年12月2日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与被告崔东辉、孙宝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崔东辉、孙宝娟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孟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