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大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明远橡塑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明远橡塑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5501号原告重庆大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9号6-1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62409214。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明远橡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XX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明远橡塑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重庆大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延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明惠 微信公众号“”